格鲁吉亚工作许可:多雇主、远程工作与新制度的适用边界
2026年10月15日的一份从业人员实务报告提出了关于多雇主和远程工作的诸多疑问。现行法律包含重要的法定豁免条款及独立的居留要求。

最新实务报告反映了哪些问题
2026年10月15日,BM发布了GLCC律师事务所律师恩里·阿布拉泽(Enri Abuladze)关于格鲁吉亚外籍劳工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运作的意见与担忧。报告列举的事例涉及同时为多家公司工作,以及通常从事远程工作但在到访格鲁吉亚期间履职的外籍雇员。上述内容属于从业人员的专业观察;该报告并未包含确立普适性法律解释的行政案件卷宗或法院判决。
因此,实际层面的核心问题并非泛泛地讨论每位外籍访客是否都需要工作许可,而是更具体的问题:何种业务活动、雇主类型以及实际工作地点会使个人受制于现行《劳工移民法》的管辖?仅凭国籍无法对此作出判定。永久居留权、其他法定除外规定以及实际的商业合作架构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
选择申请途径前须审视法定豁免条款
《劳工移民法》第1条界定了该法规范的活动范围以及法定豁免情形。其中包括为本地雇主提供完全远程工作且该工作不要求进入格鲁吉亚境内,以及为非居民主体提供与其在格鲁吉亚境外的业务活动相关的劳务或服务。这两项属于不同的法定豁免条款。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依据第二项规定予以审查;单纯将某项工作冠以“远程”之名,并不能免除对其具体法定条件的核验。
例如,一名通常居住在境外但前往格鲁吉亚履行当地职责的雇员,在履行此类职责期间可能不再符合第一项豁免条件。相反,关于向非居民提供服务的法条内容需要单独进行法律分析,不能仅因合同履行人在第比利斯使用笔记本电脑工作就将其排除适用。证明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注册地、商业经营活动、交付成果以及服务面向市场的证据,远比笼统的职位名称更具法律效力。
多雇主情形与自雇职业
第13⁵条第(7)款将雇员的工作许可与特定的本地雇主绑定。同一控股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只要合同与法人主体相互独立,在法律上仍属于不同的雇主。商业集团的整体名称本身不能拓宽工作许可的效力范围。相比之下,该款规定自雇人员的工作许可是按专业领域或业务行业来界定的,并未确立每个客户都必须单独办理一份许可的普遍规则。若将实质上的雇佣关系错误定性为劳务承揽,可能会引发额外的法律风险。
第13⁴条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后,雇员的申请由本地雇主提交;自雇人员则自行直接申请。因此,订立准确完备的合同并明确负有合规责任的申请主体,成为合法合规的核心。对于中介机构所作出的“一份文件即可涵盖未来所有工作”的承诺,必须对照主管机关实际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载明的权限范围进行核实。
工作许可必须与居留身份相衔接
根据第13⁵条的规定,位于格鲁吉亚境外的人士在取得工作权利后,通常必须在30个自然日内申请D1签证;而已在格鲁吉亚境内的人士,通常必须在10个自然日内申请相应的工作居留许可或IT居留许可。第(2)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包括已持有有效的格鲁吉亚居留许可,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完全远程工作安排。这些规定属于申请法定期限,并不构成主管机关必然批准移民居留身份的保证。
合法入境和停留依然由独立的《关于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法律地位法》予以规范。不得推定递交工作申请即可自动延长访客的准予停留期。第13⁵条第(8)款允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司法申诉,而第(9)款明确警告,提出申诉本身并不赋予从事劳动的权利,亦不会推迟离境或遣返的执行。
雇主与拟赴格工作人员的实务合规要点
- 梳理各个签约主体、其居民身份/注册地、工作场所以及在格到访期间所履行的具体职责。
- 明确适用的具体法定豁免条款(若有),并妥善留存支撑该豁免的事实依据与证据链。
- 确保拟开展的业务活动与工作许可中列明的雇主名称或行业领域严格相符。
- 将工作许可、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各项申请截止期限分别排期管理;在对主管机关的行政解释存有争议时,务必获取书面行政决定。
10月份的报告表明执法与实务操作亟待更加严密的审视,但若一刀切地得出“所有远程工作者都需要办理许可”的结论,则忽视了现行法典所明确设立的豁免规定。关于移民负面决定的法律后果,请参阅我们对遣返救济保障机制的分析。
法律核查日期
来源及法律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5日。后续变化不会自动反映在本文中。规则的适用取决于个案事实。
来源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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